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1999 年 10 月 24 日经 ICANN 批准)
1.目的该《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已经被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所采用(“政策”通过引用加入您的注册协议),并针对您和除我们(即注册商)以外的任何当事方之间关于域名注册和使用的争议,规定了相关条款和条件。根据本政策第 4 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将按照《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即“程序规则”,可在此处获取)和所选的争议行政解决方案服务提供商的补充规则进行。
2.您的声明申请注册域名或让我们维护或更新域名注册时,即表示您向我们声明并保证 (a) 您在《注册协议》中所作的声明完整且准确;(b) 据您所知,域名注册不会侵犯或违反任何第三方的权利;(c) 您不是出于非法目的注册域名;以及 (d) 您在使用域名过程中不会故意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您有责任来确定自己的域名注册是否侵犯或违反了他人的权利。
3.取消、转移和变更在以下情况下,我们将取消、转移或变更域名注册:
- 根据第 8 款的规定,我们接收到您或您授权代理的书面指示或适当的电子指示,指示我们如此执行;
- 我们收到了拥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法庭的命令,要求我们如此执行;和/或
- 我们在行政诉讼中收到了行政专家组的裁决,要求我们如此执行,您是该诉讼的当事人并且该诉讼根据 ICANN 采用的本政策或本政策的新版本进行。(请参见下面的第 4(i) 款和第 (k) 款。)
- 我们也会根据您的《注册协议》或其他法律要求取消、转移或变更域名注册。
该条款阐述了需要您提交强制性行政诉讼的争议类型。这些诉讼将由此处所列的争议行政解决方案服务提供商(单独称“提供商”)之一来进行。
- 适用的争议。根据《程序规则》,如果第三方(即“申诉人”)向合适的提供商断言以下内容,则您需要提交强制性行政诉讼:
- 您的域名与申诉人有权持有的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相似易混淆;以及
- 您对域名不具有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以及
- 您的域名已被注册并被恶意使用。
- 域名已被注册并被恶意使用的证据。就第 4(a)(iii) 款而言,如果专家组发现存在以下情况(尤其是,但不限于),便可以证明域名已被注册并被恶意使用:
- 表明您注册或获取该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身为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申诉人或其竞争者销售、出租或转让域名注册,而价格超出了您实际支出的与域名直接相关的费用;或
- 您注册该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者将商标反映在相应的域名中以及与此相似的目的;或
- 您注册该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扰乱竞争对手的业务;或
- 您使用该域名是故意为了商业利益将互联网用户吸引到您的网站或其他网上位置,您通过创建与申诉人商标非常相似的商标,以将自己的网站或网上位置或者其上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加盟或认可与申诉人的混淆。
- 在回应诉讼时,如何证明您对该域名拥有权利或权益。您在收到申诉时,应该参考《程序规则》的第 5 款规定以确定如何准备回应。就第 4(a)(ii) 款而言,如果专家组发现存在任何以下情况(尤其是,但不限于),则证明您对该域名拥有权利或权益:
- 在通知您有关争议之前,您使用或明显准备使用该域名或对应于该域名的某个域名诚信善意地提供商品或服务;或
- 您(作为个体、企业或其他组织)已通过该域名众所周知,即使您未获得商标或服务商标权利;或
- 您将该域名用作合法的非商业性用途或合理使用,没有意图为了商业利益而转作他用误导消费者或损害所涉商标或服务商标。
- 提供商的选择。申诉人应该从 ICANN 认可的那些提供商中选择提供商并向其提交申诉。所选的提供商将管理申诉人的诉讼,除了第 4(f) 款中描述的合并这一例外情况。
- 诉讼的提起和程序以及行政专家组的任命。《程序规则》阐述了提起和进行诉讼的程序,以及任命负责裁决争议的专家组(“行政专家组”)的程序。
- 合并。如果您和申诉人之间存有多起争议,则您或申诉人均可以请求将这些争议交由一个行政专家组合并审理。该请求应向第一个被指定负责审理双方争议的行政专家组提出。行政专家组拥有唯一的酌情权可以合并任何或所有争议,只要被合并的争议按照 ICANN 采用的本政策或本政策新版本的规定处理便可。
- 费用。根据本政策,提供商就提交给行政专家组审理的任何争议而收取的所有费用均由申诉方支付。除非如《程序规则》的第 5(b)(iv) 款所述,您选择将行政专家组的陪审员从一个增加到三个,这种情况下所有的费用将由您和申诉人平均分摊。
- 我们对行政诉讼的介入。我们现在及以后均不会介入任何由行政专家组管理或进行的诉讼。此外,我们对因行政专家组裁决而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
- 补偿。按照行政专家组进行的诉讼,申诉人可获得的补偿仅限于要求取消您的域名或将您的域名注册转移至申诉人。
- 通知和公布。行政专家组作出的、有关您通过我公司注册的域名的任何裁决,提供商都应通知我们。根据本政策规定而作出的所有裁决都将完整地发布在互联网上,除非例外情况,即行政专家组决定对裁决进行部分修订。
- 法院诉讼的有效性。第 4 款中规定的强制性行政诉讼要求,并不妨碍您或申诉人在强制性行政诉讼开始前或结束后,向拥有司法管辖能力的法院提交争议以寻求独立的解决方案。如果行政专家组裁决必须取消或转移您的域名注册,则我们会在相应提供商将行政专家组的裁决告知我们后,在十 (10) 个工作日(以我们总办事处的工作日为准)后执行该裁决。除非在这十 (10) 个工作日期间,我们收到了您的官方文档(例如,由法院书记员盖章的申诉副本),表明您已经根据《程序规则》第 3(b)(xiii) 款规定,开始向申诉人提交申诉的同一司法管辖区法院起诉申诉人。(通常,司法管辖区域为我们的总办事处或您在 Whois 数据库中显示的地址。详细信息请参见《程序规则》第 1 和第 3(b)(xiii) 款。)如果我们在这十 (10) 个工作日期间收到了此类文档,我们便不会执行行政专家组的裁决并且不会采取进一步措施,直至我们收到 (i) 令我们满意的证,表明双方争议已有解决方案;(ii) 令我们满意的证据,表明您的诉讼已被驳回或撤销;或 (iii) 该法院的法院命令副本,表明已驳回您的诉讼,或命令您不可继续使用您的域名。
您与任何其他当事方(除我们以外)之间存在的、未依照第 4 款强制性行政诉讼规定提起的域名注册争议,都应由您和当事方通过任何法院、仲裁或适用的其他程序自行解决。
6.我们对争议的介入我们不会以任何形式,介入到您与任何其他当事方(除我们以外)关于域名注册和使用的任何争议中。您不应将我们指定为任何此类诉讼中的当事方或将我们卷入其中。如果我们被指定为任何此类诉讼中的当事方,我们将保留提起任何及所有我们视作合理之辩护并采取任何必要之措施为自己申辩的权利。
7.维持现状按照本政策,我们不会取消、转移、激活、停用或变更任何域名注册的状态,除了上文第 3 款所涉及的情况。
8.争议期间的域名转移将域名转移给新持有人
在以下情况下,您不可将域名转移给另一持有人:(i) 根据第 4 款规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未决期间,或该诉讼裁定后的十五 (15) 个工作日内(以我们总办事处的工作日为准);或 (ii) 关于域名的法院诉讼或仲裁未决期间,除非域名转移接收方书面同意遵循法院或仲裁人的裁决。如果将域名注册转移至另一持有人违反了本项规定,则我们保留取消该域名转移的权利。
变更注册商
根据第 4 款规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未决期间,或该诉讼裁定后的十五 (15) 个工作日内(以我们总办事处的工作日为准),您不可将域名转移给另一注册商。按照本政策的条款规定,如果您通过我公司注册的域名要继续通过域名诉讼处理,您可以在法院诉讼或仲裁未决期间,将域名注册的管理权移交给另一注册商。如果您在法院诉讼或仲裁未决期间将域名注册移交给我们,则该争议将仍然受到转出注册商的域名争议政策的约束。
9.政策修改我们保留在 ICANN 的批准下随时修改本政策的权利。我们将在修订政策生效前至少三十 (30) 个日历日前在此处予以发布。除非向提供商提交申诉时已经援引了本政策,在这种情况下,援引当时有效的政策版本适用于您直至争议结束,否则,任何域名注册争议均受到此类变更的约束,不论争议发生于变更生效日期之前、生效之日还是生效日期之后。如果您反对本政策的变更,唯一的解决方案为取消您通过我公司进行的域名注册,但是您将无权获得已支付费用的退款。修订后的政策将适用于您,直至您取消您的域名注册。